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创业引领,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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