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申报债权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期限与通知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该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需在此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院会通过全国性或地方有影响的报纸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及时知晓申报要求。

二、申报材料准备

债权人需提交两类核心材料:一是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生效法律文书等,以证明债权存在、金额及性质。若债权涉及担保,还需提交抵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担保文件。

三、申报流程与审查

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债权申报表》,详细说明债权数额、形成时间及担保情况。管理人收到材料后,会登记造册并审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可能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审查结束后,管理人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四、异议处理与确认

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向管理人提出更正请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将依法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及性质,债权人需在裁定生效后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五、特殊债权申报规则

未到期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或诉讼未决债权,债权人仍可申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