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债务处理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核心原则是公平、有序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破产程序启动与清算组接管

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指定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担任)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并调查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需在法院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程序透明。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

清算组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需提交债权证明材料,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清算组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和共益债务(如继续营业的支出)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规定的补偿金。

社保费用与税款:欠缴的除职工社保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等无优先权的债务。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则按比例分配。例如,若公司剩余资产仅够支付职工工资的50%,则所有职工债权按此比例受偿。

四、特殊情形处理

有担保债权:若债务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纳入普通债权分配。

股东责任: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程序终结与剩余债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未清偿债务依法免除,但若发现破产前存在可撤销行为(如低价转让财产),追回的财产仍可用于偿债。

五、债权人权益保障

债权人可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方式监督破产程序,并对债权表或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若对管理人或法院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总结:公司破产债务处理以法定清偿顺序为核心,兼顾职工权益保护与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原则上消灭,但特殊情形下可能恢复追偿。整个过程需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