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暂行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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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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