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4]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2]97号)精神,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目前西城、丰台、通州和密云四个区县已完成仲裁院建设工作,可以承担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为统一中央一级人事争议处理管辖,现通知如下: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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