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4号)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我们拟定了《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了解《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情况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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