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8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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