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份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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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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