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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
<案件> 陈某于2012年4月进入某私营医院工作,2012年10月与该医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2012年11月,医院以做医疗广告需要为由,收取陈某的执业药师证书,在事后却一直不予退还。2014年11月,陈某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经多次与院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于是在同年12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寄送辞职报告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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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外国人来华就业劳动合同期限有讲究
主持人: 朱国丰 问:企业与来华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相关案例】 国内某英语培训和留学咨询机构于2009年3月聘请了一名美国人, 并通过相关部门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由于该名美国员工工作表现良好,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今年,该公司又要与其续签,但该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些犹豫,他们担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还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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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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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督查《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
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人社局组成3个工作组,分赴全州16个县(市),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在督查中,工作组查看了当地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及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等情况;深入公安、医院等临聘人员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畜牧养殖等劳密型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重点就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顾郁先) ( 责编:l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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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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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哺乳期内女员工能否拒绝调整工作地点
案例:2011年6月,陈女士入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上海门店上班。2012年12月,公司要求陈女士调动至广东中山店工作。陈女士表示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希望哺乳期内在上海本地工作,且公司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随后餐饮公司以陈女士拒绝履行公司作出的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陈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在原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 来源:《劳动报》4月19日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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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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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作地点变化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条件
案例: 杨先生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区域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合同约定,杨先生的工作地点为北京。2015年2月28日,该保险公司提前向杨先生发出劳动合同续订通知。在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时,杨先生获悉,其新的工作地点为天津,职位为天津区域负责人。杨先生提出,其家人都在北京,孩子还在上中学,因此希望工作地点还在北京。但是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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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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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工能否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
案例:2012年2月,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金属公司工作。2013年10月,李某口头向金属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2013年11月,人力资源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连续旷工15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李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12月,李某以人力资源公司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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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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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源县三项举措构建和谐用工新局面
新源县人社局从加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抓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强化执法力度,规范用工行为 “三方面”入手,构建和谐用工新局面。 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素质。每周一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每年组织2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伊犁州组织的各类法制培训班;每一季度邀请自治区法制专家来新源授课1次;每半年和年底对所有执法人员开展一次执法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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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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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早行动、抓落实,全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自治区2015年工作要求,今年各市、县(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并将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项目。大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加强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以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为重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按行业、分区域,主动到各类用人单位服务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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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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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简介 刘女士于2013年4月入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刘女士参加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满后,刘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她多次申请续签合同均被公司方面推辞。为此,刘女士于2015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那么,刘女士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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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能否以“客观变化”为由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案情: 甲、乙两家公司是某建材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8月,建材集团基于业务整合的需要,决定将甲公司的销售业务转移至乙公司。 詹某是甲公司的员工,一直从事销售工作。业务整合决定下达后,甲公司向詹某发出劳动合同变更通知。通知称:“由于集团业务整合的原因,你所在的销售岗位已经不存在,公司现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主体为乙公司。” 由于乙公司在郊区,离家比较远
职场法务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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