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2
 

 
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3
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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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5
 

 
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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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而公司章程中的“陷阱”,90%的老板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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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一则“深圳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的乌龙新闻引发了市场的热议,再度将宝万之争推向舆论的焦点。第二天,这则新闻即被“打脸”:深圳市两级法院仅对宝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了驳回,该案实体部分的审判一审尚未开庭。
 
万科工会起诉宝能醉翁之意并不在“胜诉”,而是阻止宝能在3月份董事会选举上行使投票权——通过罗湖法院的禁止令,冻结宝能的表决权等系列权利主张,在随后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中,万科管理层将形成多数,从而修改公司章程,达成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彻底斩断宝能入主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