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尽责,损害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有力武器。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设置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免除,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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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免除,怎么规定的?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高鑫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免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高鑫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包括以下情况:
1.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有关机关不存在,或者公司有关机关人员已不在在或不司其职,股东无从提起书面请求的情形;
2.股东准备起诉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受到同一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监事根本不可能起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应当向其进行先诉请求的董事或监事本身为被告的情形;
4.董事会多数成员或执行董事本身与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5.虽然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本身与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却受到与侵害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控制而失去独立性的情形。
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曾获2016南京律协法律文书优秀奖、2019华东律师辩论赛团体二等奖等多项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