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股东间出于对公司控制的考虑,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或股东间协议中约定各方股东有权向公司委派的董事名额,或约定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特定的股东方委派。 二、为保证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效力,签署主体上应由全体股东及公司共同签署,内容上可参考本案中协议的约定:“本协议作为解释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修改;本协议在不与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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