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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约在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亦不当
内容简介:[案例] 张丹所在的某厨具销售公司为激发员工潜能,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张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数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两个月,张丹因请病假,销售业绩远未达标,两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工资,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张丹心里非常不平衡,找公司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有合同约定,就得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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