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随意行使辞职权,往往会导致“分道扬镳”之时,劳资争议发生率高。因此,有必要对辞职权作出规范。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法律疑点上予以立法完善: 第一,劳动者预告辞职可否撤回或撤销? 实践中,会出现有的劳动者只写了一份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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