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案例: 2009年1月, 张小姐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 双方又续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二次合同届满前,公司曾暗示张小姐,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准备与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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