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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