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就业,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二、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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