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3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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