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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