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作为股东想通过正常程序查询公司相关文件,却久久得不到回复,几经催要又被拒绝,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而被告提出抗辩理由:该股东及配偶自营了一家与其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公司。近日,此案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作为股东的“绝对知情权”。即,对其要求查阅、复制、摘抄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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