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营造更加和谐的仲裁环境,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日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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