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中一共罗列了六种情形,赋予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这种权力用好了,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整体素质,用不好,企业往往将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特别是其中的 “严重”和 “重大损失”等概念的尺度如何把握,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 针对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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