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市直各企业(单位): 为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临政发[2008]23号文件和临财社[2009]66号文件精神,现将市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在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困难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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