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第一条 为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就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各地就业工作重大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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