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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