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2010年,刘某、陈某共同出资成立A合伙企业。2015年,因陈某提出退伙,又无其他适合合伙人加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议解散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指定刘某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经法定清算程序,最终完成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彭建新律师解析 自合伙企业发生法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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