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限。因此,试用期的存在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的,因约定的存在而存在。试用期不同于见习期、学徒期。见习期是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期限一般为1年,是国家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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