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裁判要旨 投资人与公司股东约定以公司是否上市作为股权回购的条件,其实质是股东之间的“对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公司迟迟未能上市,其经营现状客观上也无法上市时,应视为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根据“对赌条款”的约定支付股权回购款。 案例简介 2012年6月12日,甲、乙公司签署《投资合同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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