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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
内容简介:裁判要点 当事人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股东会决议、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至其名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将前述股权另行转让给受让人,属于无权处分。《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股权转让。若受让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应当认定其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 案情简介 一、2003年5月,荣耀公司与崔海龙、俞成林共同出资设立世纪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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