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裁判要旨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唯一股东作为公司权利的行使者,可以作出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的决定,债权人据此请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龙召刚与杨光、大英福特曼丽兹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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