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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芳律师:股权转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内容简介: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基础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给予保护,亦是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形式,动产为交付,那么关于股权,既非不动产又非动产的特殊权利,是否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呢? 网友咨询: 甲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冒充乙丙二人签字,将乙丙所持股权转让给丁,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丁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张琳芳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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