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赋予股东更多的自由决策空间,但在此情况下,股东对于出资的实缴义务并未消失,股东享有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是否负有补足出资义务?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吴树梦律师解答: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指的是在认缴制下,为克服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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