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2015年5月1日,A公司因资金不足,向其职工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6个月,在借款期间A公司按本金每月2%计算利息给王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中签字确认。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通过转账将借款交付了给A公司。A公司在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逾期后,仅于2016年5月26日,向王某归还了50万元本金,未支付约定的利息。A公司认为本案并非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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