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公司未发生法定的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原则上未经股东会形成解散公司决议,股东个人不得单方面要求公司解散。但当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僵局,长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经营,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以司法权力介入,实质性判断公司无继续存在价值,会终结性的为股东止损,《公司法》第182条的例外性规定,公司股东可向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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