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A公司启动新三板挂牌上市计划,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股东B持有的42%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其余包括凌某在内的5位股东58%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由股东C公司和D公司出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凌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新增注册资本970.52万元之9%的部分无效,凌某享有该部分的优先认缴权;要求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法院驳回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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