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钟某2003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5年10月18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辞退钟某,并按3501元/月的标准支付钟某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共计人民币12253.5元。钟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3552.85元。 仲裁庭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给钟某经济补偿金差额2451.75元。但公司认为其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527.75元,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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