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用人单位与高级员工之间常见的有关于股权激励的约定,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才竞争力,此种约定到底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管理约定还是劳动权利义务约定,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庞越律师以案说法 张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12年10月30日进入甲公司工作,担任信用分析师。2012年12月30日,双方订立期限为2012年12月30日至2008年12月29日的劳动合同...
用户评论
proh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