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同于知识产权,不属于法定保护范围,必须由公司和员工进行约定,基于有约必守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是公司决策者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由之路。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博超律师以案说法 陈某系甲公司的销售一部经理,负责甲公司产品在华北地区的销售工作。甲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约定,客户名单、客户电话信息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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