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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者不愿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容简介:《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由此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须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余长春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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