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偿合伙人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鲍立律师以案说法 A、B、C三人,大学毕业后创业,合伙开办了一个畜牧养殖公司。后由于三人在牲畜养殖方面缺乏技术,加之经营管理不善,欠税不能按期缴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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