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仍然保有股东资格,也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股份,但其在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时,应当按实际比例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王为民律师以案说法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其中,A公司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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