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所以,在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杨倩倩律师以案说法 金某系A公司原来的职员,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解除了劳动关系。A公司在金某辞职后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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